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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8
导读:日前,淄博下发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淄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明确,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

    日前,淄博下发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淄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明确,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对“实施范围”、“如何计发”、“缴费年限”等做出了详细说明。

 

  编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通知》要求,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此外,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计发设立10年过渡期

 

  《通知》规定,改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自改革之日起(2014年10月1日),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仍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职业年金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退休审批程序不变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

 

  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淄博市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按退休时间分期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到退休年龄人员可先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

 

  《通知》要求,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编制外人员,此期间所缴纳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核定缴费,多退少补。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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